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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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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支行,省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实施以来,有效帮助贫困个体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17号)和《江西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城发〔2019〕2号)精神,为更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助保贷款实施范围

(一)凡具有我省户籍、按规定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8年(含)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当前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

(二)符合助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中,属于我省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期间利息由参保地财政据实贴息。其中,我省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民政部门依规认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依规认定,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人社部门依规认定。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生活困难个体参保人员群体范围等实际,适当放宽助保贷款起始年龄、扩大财政贴息人员范围。

二、加大助保贷款保障力度

(一)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放款模式。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放款模式。

(二)助保贷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扩大到我省所有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当与助保对象协商确定贷款需求、发放方式、还贷金额和还贷方式,签订助保贷款协议,督促提醒助保对象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约履行还贷义务。合作银行应当简化贷款审核材料,压缩审核时间,不得另行规定附加条件。

(三)助保贷款的贷款年限和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助保对象年龄、缴费和首月养老金测算水平等确定。每年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助保对象贷款缴费期间个人缴费档次应当选择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助保对象人群范围、财政贴息资金预算等放宽贷款年限、提高贷款额度。

(四)助保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困难助保对象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由个人承担。其余助保对象贷款利息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助保贷款贴息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核验困难助保对象贴息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政府贴息;不符合条件的,利息由个人承担。

三、压实助保贷款偿还责任

(一)助保对象贷款缴费期间,应当在收到合作银行贷款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缴费、经督促提醒仍未改正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其助保贷款资格。原已发放的贷款,助保对象仍应按约偿还。

(二)助保对象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合作银行每月从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划扣还贷。每月具体还贷金额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商定,但扣除还贷金额后的剩余养老金应不低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助保对象具备缴费或偿还能力后,可提前终止贷款发放并清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助保对象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优先偿还贷款。困难助保对象未还清贷款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还清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承担不足部分还款责任。

(五)助保对象应当在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银行办理助保贷款。办理助保贷款后,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号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维持助保贷款合作银行的金融账号。助保对象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后,应当在助保贷款办理地申领养老金。

四、建立助保贷款失信惩戒机制

(一)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助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后应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不得转存或支取还贷部分金额。

(二)助保贷款信用情况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和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助保贷款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助保贷款工作作为推进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人社部门负责助保贷款工作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资格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筹集和拨付,民政、扶贫部门负责城镇、农村困难人员认定和信息共享推送,税务部门负责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征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款业务,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审核、发放、回收和个人贷款管理服务。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建立助保贷款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进展、调度督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调度、督导和通报机制,及时总结表扬好的经验做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要统筹安排好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健全资金监管机制,避免虚报、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推行助保贷款网上办理,规范经办流程,简化办理材料,压缩办理时间,为助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助保贷款作为对缴费困难参保人员的救助措施,不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和各地出台的助保贷款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助保贷款办法,执行新的规定。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办理流程

政策解读链接:

 http://rsj.nc.gov.cn/ncsrsj/gkjdcl/202102/88ddce5454af42e6950c7b070eacad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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