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本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名称: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市人社大厦)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劳动保障、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9.结案;10.其他相关事项。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认为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当事人认为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91-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