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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答8问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4-29   访问量:


1.问:《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时间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问:《条例》在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实现全程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形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清偿主体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为此,《条例》做好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既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用人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既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问: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答: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4.问:《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5.问:《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答:(一)专用账户制度。《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二)《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三)实名制。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四)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6.问:很多农民工常常发生了拖欠的问题,他们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签劳动合同,如果发生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条例》可以怎么样帮助他们?

答:(一)《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您所提出的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三)《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四)《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7.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农民工及工资是指什么?

答:条例中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二)条例中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哪些事项?

答:明示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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