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南昌市企业猎头服务资助试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14-06-20   访问量:
南昌市企业猎头服务资助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构筑区域性人才高地,采用政府资助,支持我市重点工业和服务外包企业通过猎头公司购买猎头服务方式,在重要及关键岗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引才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引才氛围。
第二条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通知》(洪发〔2011〕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猎头服务供应商,指我市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猎头服务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从事猎头服务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拥有诚信示范单位、省级AAA级或相当等级资格的;
4、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社会诚信度、专业化程度较高。
第四条 资助岗位是指我市重点工业和服务外包企业需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申请猎头服务资助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关系在南昌市域内的;
2、资助岗位已列入当年发布的《南昌市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目录》的;
3、资助岗位是指通过猎头引进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核心技术(技能)或关键岗位。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五条 资助金额为猎头服务费用的80%,每名引进人员资助上限为6万元。
第六条 通过猎头服务引进人员到岗满1年后,引进人员单位可向市人社局申请猎头服务资助。资助费用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核发。
第七条 因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猎头资助的,除全额追回资助外,申报企业、引进人才及猎头服务供应商将被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予受理其各类人才资助申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
(一)猎头服务供应商的申报。由猎头服务供应商书面向市人社局申报。
(二)猎头服务资助的申报。资助资金每年年底申请一次,由市人社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引进人员到岗满一年后,由企业提出猎头服务资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新引进人才名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资格证明等复印件;
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5、引进人员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6、猎头服务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第九条 认定。市人社局负责对猎头服务供应商、资助岗位进行认定。
第十一 考核。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对引进人员就在岗和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确认。经考核通过的猎头服务资助申请在南昌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办理资助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猎头服务资助资金从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南昌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一事项已获市政府资助、补贴、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