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美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莹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824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你单位在收到相关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2025年10月31日,本委通过仲裁专递向你单位邮寄本案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以拒接快件方式躲避送达,导致文书未能有效送达,本委遂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对该仲裁裁决书进行公告送达。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和美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莹莹支付工资20000元。
二、被申请人江西和美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莹莹支付加班工资2091.94元。
三、被申请人江西和美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莹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931.03元。
四、被申请人江西和美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莹莹支付经济补偿金8750元。
五、确认被申请人江西和美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杨莹莹自2025年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
六、驳回申请人杨莹莹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