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尊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树文与你单位因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由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出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7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尊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宋树文支付工伤医疗费24944.14元;二、被申请人江西尊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宋树文支付伙食补助费625元;三、被申请人江西尊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宋树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954元;四、被申请人江西尊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宋树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9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758.6元;五、驳回申请人宋树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