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安国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朱敏诉被申请人北京中安国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2号),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字〔2025〕第100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北京中安国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朱敏支付2023年6月薪资10496.82元、2023年7月薪资10450.29元、2023年8月薪资10482.77元、2024年9月薪资10430.79元、2024年10月薪资10490.79元、2024年11月薪资10430.79元、2024年12月薪资10295.79元、2025年1月薪资10430.79元、2025年2月薪资10430.79元。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