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极兔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唐澄、程孜昊、刘友海、刘佳军、周建财诉被申请人南昌极兔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2264、2265、2266、2267、2268号)。
申请人唐澄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拖欠薪资1666元。2、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9日成交提成3570元。3、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过社保,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650元。
申请人程孜昊的仲裁请求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20日的欠薪工资1800元。
申请人刘友海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拖欠薪资1952元。2、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过社保,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600元。3、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成交提成1000元。
申请人刘佳军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2日的拖欠薪资3739元。2、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成交提成1185元。3、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9月12日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过社保,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650元。
申请人周建财的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4日所剩下拖欠的2435元的工资(这段期间一次性总发工资应是3435元,在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叫难才发1000,剩下的工资拖欠不给)。2、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4日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过社保,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委采取直接送达、仲裁专递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定于2025年1月7日9时30分在B30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3楼B304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附件:1.答辩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