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7-17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注:按赣府发〔201552号文、洪府厅发〔2015127号等文件规定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基数审核,按税务征收管理规定执行,不纳入本通知调整审核范围)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均属于本次基数审核范围。

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416号)规定,已按规定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单位纳入本次调整审核范围,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操作办法另行制定,详见附件1

二、调整审核内容和方法

(一)审核内容包括:2018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及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额、《2019年度南昌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2019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用人单位办理基数审核时,应携带用人单位2018年会计总账及工资明细账、2018年度财务年报表等材料。

(二)用人单位接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按照相关填报要求,在“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栏目下填录职工2019年缴费工资,并填录其他相关信息,同时根据《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相关数据形成《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用人单位填好《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及单位工会组织公章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填写表格时,用人单位应认真核对信息,按照相关填报要求如实申报,与社保信息系统中登记不一致需办理变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按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相关程序规定申报变更。

(三)已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联网经办的参保企业,应通过网上经办平台进行缴费基数的申报和年审。

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需临柜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申报,统一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叫号申报(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369号,地铁1号线珠江路站1号出口)。

(四)缴费基数审核过程中,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较多的,请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集中进行审核工作。各用人单位做好缴费基数审核的准备工作后,由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商定集中审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如集中审核有困难的,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审核。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由全市各级负责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和经办。市、县(区)社保和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经办业务范围内的审核工作。

(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工作时间:201971日始至2019930日结束。

三、调整审核原则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所使用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分为两段,具体为:

第一段:201911日至2019430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14/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全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66/月(赣人社字〔2019187号)。

第二段:201951日至20191231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73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全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03/月(赣人社字〔2019187号)。

(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申报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与第三条第4款规定一致)确定。其缴费工资申报区间范围为:2019年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95-12月执行的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736/*60%=2842/月的,按不低于4736/*60%=2842/月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申报;高于全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566/*300%=19698/月的,按6566/*300%=19698/月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申报。

(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确定,由信息系统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数,按以下规则最终确定:

1.20191-4月: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职工个人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时,低于本时间段执行的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14/*60%=3429/月的,按不低于5714/*60%=3429/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高于5714/*300%=17142/月的,按5714/*300%=17142/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职工个人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时,低于本时间段执行的全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566/*60%=3940/月的,按不低于6566/*60%=3940/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高于6566/*300%=19698/月的,按6566/*300%=19698/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

2.20195-12月: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职工个人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时,低于本时间段执行的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736/*60%=2842/月的,按不低于4736/*60%=2842/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高于4736/*300%=14208/月的,按4736/*300%=14208/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职工个人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时,低于本时间段执行的全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03/*60%=3422/月的,按不低于5703/*60%=3422/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高于5703/*300%=17109/月的,按5703/*300%=17109/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以2018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其中,参保事业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等。

单位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四、其它问题

(一)缴费基数审核和调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漏报、瞒报、逃报,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审核。

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2018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19年度缴费基数;按此调整后,该类用人单位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19年度相应时间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社平工资标准110%的,按2019年度相应时间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的社平工资标准的110%确定。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南昌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机关合同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根据经办管理规定到我市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

(三)基本养老保险在省本级经办而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在南昌市经办,以及养老保险在县区而医疗保险在市本级经办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2019年《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须加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向我市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具体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20191月起至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申报核定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前,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可申请重新核定其2019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调整相应社会保险费差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具体申报时间按经办机构通知为准。

(五)审核结束后,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单位审核表、数据汇总表装订成册,于201912月上旬报市社保中心综合科。

(六)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政策咨询电话: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为0791-12333,医疗和生育保险为0791-12345

 

附件1: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操作办法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19717

 

 

附件1

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操作办法

 

一、调整审核对象

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416号)规定,已按规定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在职职工”;编制内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两者合并称为“职工”)。

二、调整审核内容

上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数)、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审核。

三、缴费工资申报

(一)在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申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进人员按起薪工资核定并申报。缴费工资计算的口径按洪府发〔201416号规定执行,即:机关单位缴费工资计算,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再加年终一次性资金的月平均数;事业单位缴费工资计算,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月平均数,据实申报。

(二)退休人员月缴费工资,按本人当年月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加生活补贴)核定申报。其中,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按列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月基本养老金核定申报。

(三)用人单位月缴费工资,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口径一致)加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据实确定申报。

四、基数审核确定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月缴费工资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由信息系统根据申报的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进行“保底封顶”后加以确定,具体如下: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所使用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分为两段,具体为:

第一段:201911日至20194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全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66/月;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14/月(赣人社字〔2019187号)。

第二段:201951日至201912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全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03/月;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736/月(赣人社字〔2019187号)。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核定

1.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20191月至4月,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低于6566元的60%(按3940元计)的,由信息系统统一按60%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高于6566元的300%(按19698元计)的,由信息系统统一按300%核定;在60%300%区间的,按经申报审核的缴费工资数确定。

20195月至12月,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低于5703元的60%(按3422元计)的,由信息系统统一按60%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高于5703元的300%(按17109元计)的,由信息系统统一按300%核定;在60%300%区间的,按经申报审核的缴费工资数确定。

2.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20191月至4月,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低于5714元的60%(按3429元计)的,由信息系统统一按60%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高于5714元的300%(按17142元计)的,由信息系统统一按300%核定;在60%300%区间的,按经申报审核的缴费工资数确定。

20195月至12月,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低于4736元的60%(按2842元计)的,由信息系统统一按60%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高于4736元的300%(按14208元计)的,由信息系统统一按300%核定;在60%300%区间的,按经申报审核的缴费工资数确定。

3.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按上款规定核定的本单位在职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在职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

五、调整审核时间

拷贝表格时间:2019810-2019825

申报受理时间:201991-2019925

为保证各参保单位医保缴费基数申报有序进行,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六、调整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前往市社保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科拷贝医保基数申报表。

(二)各参保单位将填写完成的表格打印出纸质版(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确认后报单位主管部门,由单位主管部门对缴费工资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盖章。

(三)将经本单位盖章确认和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纸质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与纸质申报表信息一致的电子表格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科。

(四)如拷贝的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提供与变更事项对应的材料至市社保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科进行信息变更。请勿自行修改表格内容,自行修改表格内容所造成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一)缴费基数调整审核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参保缴费单位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经办,及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本次申报缴费基数与参保时申报的有调整的,由经办机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差额调整。

(三)为提高经办效率,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可向市社保中心申请集中申报。

(四)其他未尽事宜可向市社保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科提出咨询,联系电话:0791-86650172;办公地址:南昌市丰和北大道369C2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