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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137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7-20   访问量: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

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字〔2009〕137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职业见习制度,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工作,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帮助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历,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并以之为依托,建立职业见习基地,接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以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二、职业见习的界定

(一)职业见习。职业见习是指组织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政府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一定期限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二)见习对象。见习对象是指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并在毕业后两年时间之内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三)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见习基地(见习单位)的申报认定

(一)基本条件。见习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西省行政区域注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2、可持续提供技术、管理类预备就业工作岗位。3、具备见习学员指导老师。4、能够为见习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

(二)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原则上按行政区域隶属关系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认定,并报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中央省属和跨户籍区域录用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认定。

       能够满足见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报《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4、职业见习岗位申报表(见附表2)。报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所辖范围内的申报见习基地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及时将评估认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三)认定原则。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全省高校的地域分布情况,依据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在全省建立见习基地。

       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经审核认定合格的,可以批复确定为见习单位。对能够持续提供见习岗位,且每一期容纳见习学员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经评估合格,可认定为“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授予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标牌。

四、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职业见习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和协调全省职业见习工作;负责全省职业见习工作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宣传推广;负责全省职业见习的统计汇总工作;组织开展省级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监督检查,受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申请,提供见习对接服务。

(二)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所属行政区域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职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所属行政区域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监督检查,受理所属行政区域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见习申请,提供见习对接服务。

五、见习实施

(一)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各级公共就业机构统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二)见习申请。符合见习要求的人员,可以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1、户口本和身份证;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等。

(三)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的对接遵循双困生优先安排原则。

(四)见习基地录用见习学员后应及时填报《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见附表4)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见习管理与就业跟踪服务

(一)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前与见习学员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并由经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鉴证。其内容应明确:1、见习期限;2、见习岗位;3、见习待遇;4、见习补贴标准;5、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编号;6、见习安排计划;7、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8、见习单位的职责;9、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二)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参与职业见习基地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基地的见习培训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对见习学员作出鉴定,出具《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见附表5),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

(五)见习期满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见习学员,将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享受政府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完成对见习学员的就业跟踪服务,和对职业见习实施情况的统计。

七、见习补贴标准

(一)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政府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具体标准由就业服务机构与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并签订职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

(二)职业见习岗位补贴。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提供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用于补助学员见习期间的生活费,其标准是见习基地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

八、见习补贴的申请核拨程序

(一)见习综合保险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认定的《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委托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办理。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由经办保险公司申报,填写《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表6),并同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职业见习保险保单复印件;2、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复印件。

(二)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基地依据见习实际情况,申请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填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表7),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见习生活费发放表;2、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对见习单位每期申报见习的审核情况,及时向见习基地拨付见习岗位补贴。

九、检查评估

       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重点检查各地职业见习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见习实效等情况,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全省每年度组织一次全省示范见习基地评选,对示范见习基地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附表:1. 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2. 江西省职业见习岗位申报表

          3. 江西省职业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

          4. 江西省职业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

          5. 江西省职业见习学员鉴定表

          6. 江西省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拨付申请表

          7. 江西省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业见习 办法 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印发